





税收筹划
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shang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雨花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税务筹划方案,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税务筹划机构,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xing事责任。tao税与偷税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国有关法条的规定中没有“tao税”的概念,一般是将其归入偷税的范围加以处罚的。以上分析表明,节税属于合法行为,bi税属于非wei法行为,tao税、偷税属于wei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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