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须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2、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锡山辐射防护检测,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射线装置明细: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
5、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6、辐射安全负责人参加由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国家总局)或《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复印件。
7、工作场所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辐射安全管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等资料;
9、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10、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11、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辐射检测
【检测意义】:
了解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防护能力,发现存在隐患,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检测评价周期】:
放射诊疗设备新安装、或维修后的验收检测。以及使用后的每年一次状态检测。
【报告时间】:
现场检测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与评价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探伤辐射防护检测标准,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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