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的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审批地点:
市生态环境局
六、扩展资料:
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使用射线装置,根据《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要进行处罚。
1、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有所得的,个人辐射剂量每年检测,没收所得;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高邮个人辐射剂量检测,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3、放射诊疗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执业证、上岗证复印件一份(审原件留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一份;
6、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8、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9、《辐射安全许可证》;
10、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份;
11、个人剂量监测合同;
12、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5、本年度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两年内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8、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教育培训情况。
9、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对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管的要求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规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持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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