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怎么办理,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三是许可分类不同。辐射安全许可将许可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三类,同时在许可种类的基础上再细分许可范围,许可范围分别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而放射诊疗许可分为放射、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管理。
五是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不同。放射诊疗许可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按放射、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分别有执业相关要求,同时要取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辐射安全许可对从业人员按照X射线诊断与介入放射学,放射,核医学,盐城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子仪,放射性测井,X射线探伤,γ射线探伤,电子辐照,γ辐照,辐射安全管理,科研、生产及其他共十一类进行分别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辐射工作。
国家对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管的要求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规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个人辐射剂量检测,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持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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