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zhi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费用,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wei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min、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进行举报,代理记账哪家好,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zheng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代理记账找哪家,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zheng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代理记账,应当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zheng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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