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环境与产品辐射监测
辐射环境检测技术规范HJ61-2021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环境空气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14582-93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HJ1009-2019
3、γ射线剂量率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8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2009
生产和使用放射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36-2002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1-2004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14583-93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1-2002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6
辐射检测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放射类环境辐射检测,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辐射环境安全检测,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个人剂量一般为三个月测一次。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1、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2、经省级以上RMZF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3、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个人剂量监测分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和体内污染个人剂量监测两种。当个人受到一定水平外照射时,经常、定期地测量个人所受的剂量,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称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当可能发生一定水平的体内污染时,对个人的排泄物、体液进行监测,江苏环境辐射检测,用全身计数器直接测量体内的FS性,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称为体内污染监测。
常见的个人剂量检查多指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常规监测是正常作业或操作中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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