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piao,应当为记名股piao。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变更减资流程,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fa》140条规定,减资变更, 记名股piao,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z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fa》141条,无记名股piao的转让,由股东将股piao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合同应当采取成立生效主义的原则,股权转让合同亦是。 [1]

“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和“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在资产负债表上相应栏目内单列反映,以反映股东出资缴纳情况。二、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fa》第三十一条规定,工商减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对股份有限公司也作了类似规定。发现这种情况时,对于出资差额部分,账务处理为:借:存货或固定资产(红字);贷:实收资本或股本(红字)。同时,借: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 — ×XX股东;贷: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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