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放射设备的稳定性检测,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高邮放射稳定性检测,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个人剂量多长时间测一次?应该由谁检测?
个人剂量一般为三个月测一次。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1、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2、经省级以上RMZF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3、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个人剂量监测分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和体内污染个人剂量监测两种。当个人受到一定水平外照射时,经常、定期地测量个人所受的剂量,医用设备放射稳定性检测,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称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当可能发生一定水平的体内污染时,对个人的排泄物、体液进行监测,用全身计数器直接测量体内的FS性,牙片机放射稳定性检测,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称为体内污染监测。
常见的个人剂量检查多指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常规监测是正常作业或操作中的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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