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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鸿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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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2016年度在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局正式注册,取得**批准的代理记账资格,我公司以小微企业,外贸,外资公司,高企双软代理记账为主要he心竟争力,创建以“大鸿运”为品牌的从注册-代帐-出口退税-外汇管理-高企双软认证-投融资等一条龙财税服务的zhuan业公司,具有zhuan业的服务能力、认真的......

大鸿运财务管理咨询(图)-工商减资办理-减资变更

产品编号:100074121768                    更新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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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鸿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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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能睁着眼睛说瞎话,那作为新股东的受让人已经被验明正身了,又为什么不愿肯定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呢?那么,请尊重逻辑,尊重事实,那就是股权转让已生效。它的生效条件就是背书,只有这样的结论,从语言逻辑和事理逻辑两方面才是完全符合公司fa的立法意旨的。当然,往往在实践有些不合法的法外现象,比如公司没有发放股piao,那么这怎么办呢?我认为这可以从协议来确定其内部的真实转让关系,因为转让人没有股piao可供背书,所以只好取其次,签订协议以名心智,工商减资办理,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有益的,就应确认其效力,当然这里只能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如果涉及第三人,还要以其他法律要件为必要。其中,公司方有过错而致转让人遭受损失,转让人可以向公司追偿。



3、背书是zui关键的,决定性的股东身份变更、股权变动的标志。做出这一结论基于两点:一,从股piao的性质,公司减资变更,我们知道他是证权证券,背书后被背书人就是股piao的所有人,《公司fa》126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piao的形式。股piao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piao是证权证券。第二,减资变更,从公司fa法条陈述的语义逻辑和立法者的强调探求得知。《公司fa》140条的特别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且强调“后”,而不是“转让时”或“转让中”等等其他表意词,其主次分明。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piao,应当为记名股piao。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fa》140条规定, 记名股piao,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z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fa》141条,无记名股piao的转让,由股东将股piao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看来,工商减资变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合同应当采取成立生效主义的原则,股权转让合同亦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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