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完全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的zui后要件,否则,其效力是相对的,仅在有限的内部人之间产生公信力和对抗力。它会因为外部公众的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仍需强调,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增强股权转让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也即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股权转让的生效仍以背书为足。5、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原因有二,工商减资办理,其一,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

比如现实中,当事人先订立转让协议,然后又依公司fa的规定背书交付了记名gu票,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减资变更费用,那么此时这一内部法律关系的确立能否导致股东身份的转移呢?刚才我们已经回答,此时股权转移已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并在知晓这一事实的第三人那里产生公示效果。但这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dui的。因为,对一个股权的公示而言,仅仅以gu票本身体现出来的这种公示公信力和对抗力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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