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物权理论所言,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实缴资本代办,在这里记名股piao的背书行为即处分行为,背书交付是股权变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完成,更新实缴资本,也是wei一的完成方式,至此,类似于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力也基本产生。公司fa规定背书即为转让的体现,可见如果合意达成,略去股权转让合同这一环节,背书即为合意行为的体现,背书完了,实缴资本,也完成了股权转让的主要法律关系,而且因为背书后受让人成为股piao的持有人,所以股东身份有据可凭,其一定公示效力得以体现,所以不再是zui狭隘的内部法律关系,在纯理论层面上,是有其公信力的。

结论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完全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的zui后要件,否则,其效力是相对的,注册资本 实缴,仅在有限的内部人之间产生公信力和对抗力。它会因为外部公众的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仍需强调,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增强股权转让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也即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股权转让的生效仍以背书为足。5、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原因有二,其一,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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