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是对抗要件。接着上述分析,企业股权变更,背书是否是股权转让行为的终结,是否导致无瑕疵的转让效力的产生?或者说背书后进行股权登记对股权转让是不是可有可无了?这些都是同一个问题。显然,上述股权变动的生效,一个不可忽视的弱点是,他的内部性。虽然我们也承认,从纯理论的层面看,它是公信力的,但这与实践是完全不吻合的,代办股权变更找哪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背书仅仅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它自始至终具有封闭性和隐秘性。

比如现实中,当事人先订立转让协议,股权变更,然后又依公司fa的规定背书交付了记名gu票,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那么此时这一内部法律关系的确立能否导致股东身份的转移呢?刚才我们已经回答,此时股权转移已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并在知晓这一事实的第三人那里产生公示效果。但这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dui的。因为,对一个股权的公示而言,仅仅以gu票本身体现出来的这种公示公信力和对抗力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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