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潍坊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咨询,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代办咨询,分别由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不要求试制球罐(A3)。该单位应当具备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并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其中焊工合格项目要求除外),或者具备球罐(A3)制造资质并满足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或者同时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和球罐(A3)制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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