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际标准,给予200万元/项奖
励;
(二)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家标准,给予50万元/项奖励;
(三)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行业标准,给予30万元/项奖励
(四)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项奖励。
(五)对参与标准制定企业进行资助,应按起草单位顺序排
名予以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项、10
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六名(含)以后的,
分别给子30万元/项、6万元/项、3万元/项、1.8万元/项奖励。
(六)对牵头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
体标准的企业给予8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
(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
第六名(含)以后的,分别给予4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对
主导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中国政1府为了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和基地。为充分发挥实验区在推进我省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破1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中的先1行实验与综合示1范作用,加强和提高湖北省实验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打造国家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示1范省,根据国家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团体标准代办,特1制定本办法。

担试点工作的单位。对同时申请获得国1家级、省级、市级的试点
单位原则上按高额度进行资助,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六条申请参加或承办国1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会议资
助的企业应是实质性参与国1际标准化会议。组织、承办重大国1际
标准化活动主要是指在东湖高新区举办召开的学术、论坛、会议
等活动,包括在论坛、峰会等学术交流和产业合作活动中增设的
标准化分论坛等其他活动。
第七条,申请国1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资助的企业应是
国1家标准化管理委1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获奖标准项
目的承担单位。对同时申请获得国1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标准研制项目原则上按高额度进行奖励,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八条申请按规定采用国1际或者国外先1进标准获得国1际标
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资助的企业,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申请按规定采用国1际或者国外先1进标准获得国1际标
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资助的企业,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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