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止目前,IFRA标准共修订50次,2021年6月发布实施第50次修订的通知,化妆品功效认证,此次修订仅发布了针对禁止使用薄荷内酯(CAS 13341-72-5)作为香料成分的标准,其他信息与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第49次修订内容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第49次修订引入了“日用香料定量风险评估的修订方法(QRA2)”,包括对安全评估因子(SAF)的修订以及总体暴露模型的使用,将IFRA标准中的香精产品的类别从11类调整为12类。IFRA标准第49次修订中产品类别的总结如下:

{化妆品功效}
如何设定“质量控制要求”
原料质量控制要求是保证原料质量稳定可控的根本,通常体现在质量控制指标的设定,除了性状、理化性质外,化妆品功效评估检测费用,纯度、定性鉴别和定量控制指标/特征性指标等也是原料质量控制要求的重要内容。
对于化学结构明确的单一原料,化妆品功效评估服务,应当提供纯度要求,如三的低纯度为99%。对于化学结构不明确的原料,应提供指标性成分定量要求或总成分、蒸发残留/固形物含量、干燥失重/水分、炽灼残渣、典型物理化学指标等定量要求。例如,武汉化妆品功效评估,对于光果根提取物,光定含量≥40%;对于聚季铵盐-7,固形物含量为8.5%-10.5%。对于聚合物类原料,应同时明确聚合度以及平均分子量。对于寡肽类原料,还应明确其氨基酸序列,如寡肽-1由甘氨酸与组氨酸和赖氨酸组成,氨基酸序列为GHK。需要注意的是,设定了原料定量控制指标/特征性指标的,同时应明确其检验方法(仅提供方法名称即可)。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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