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1 储罐用的钢板、型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标明钢号、炉批号、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供货状态及材料的标准。当对质量证明书数据有疑问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
准,并应满足图样要求。
4.1.2 储罐用的钢板,必须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钢板表面不得有气孔、结疤、拉裂、折叠、夹渣和压入的氧化皮,且不得有分层现象。
4.1.3 钢板表面锈蚀减薄量、损伤深度与钢板实际负偏差之和,大型网壳顶储油罐,不大于钢板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
4.1.4 底圈

《储罐计量》收录了与储罐计量有关的现行有效的ISO、OIMI.国际建议的译文共13篇14个。这些和国际建议分别由ISO,/TC 28/SC 2(石油产品和润滑油技术委l员会静态石油测量分委l员会)和0IML/TC8/SC1(静态体积与质量测量技术分技术委l员会)制定,反映了实用储罐容量计量技术的国际水平、计量立法走向国际一致的趋势和国际贸易、国际互认的需要,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权l威性。 《储罐计量》适合计量技术机构容量计量研究人员和石油石化行业的容量计量人员使用;对从事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研究制定者,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4 总则
4.1 储罐建造和运行的全寿命期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关于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等各环节有关安全的技术规定。
储罐的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4.2 储罐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储罐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4.3 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第Ⅲ类储罐,当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储罐的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安全和使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和风险评估。评审合格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储罐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4 储存介质的毒性程度分类按照HG 20660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储罐的设计方按照GBZ 230的原则,确定介质的毒性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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