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智能垃圾房,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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