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试点工作的单位。对同时申请获得国1家级、省级、市级的试点
单位原则上按高额度进行资助,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六条申请参加或承办国1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会议资
助的企业应是实质性参与国1际标准化会议。组织、承办重大国1际
标准化活动主要是指在东湖高新区举办召开的学术、论坛、会议
等活动,包括在论坛、峰会等学术交流和产业合作活动中增设的
标准化分论坛等其他活动。
第七条,申请国1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资助的企业应是
国1家标准化管理委1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获奖标准项
目的承担单位。对同时申请获得国1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标准研制项目原则上按高额度进行奖励,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八条申请按规定采用国1际或者国外先1进标准获得国1际标
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资助的企业,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申请按规定采用国1际或者国外先1进标准获得国1际标
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资助的企业,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
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1. 为了规范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
国1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 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1家
3.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
性国1家标准。
(一)符合推荐性国1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1进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
果良好。

第三章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际标准,给予200万元/项奖
励;
(二)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家标准,代办团体标准,给予50万元/项奖励;
(三)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行业标准,给予30万元/项奖励
(四)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项奖励。
(五)对参与标准制定企业进行资助,应按起草单位顺序排
名予以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项、10
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六名(含)以后的,
分别给子30万元/项、6万元/项、3万元/项、1.8万元/项奖励。
(六)对牵头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
体标准的企业给予8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
(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
第六名(含)以后的,分别给予4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对
主导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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