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股的注意事项
做好出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订立严密的权出资协议
2、处理好权资本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
按照物权法规定,权已经出资,权出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的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无权利瑕疵。那么权人对权资本在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产生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都无须承担责任。但由于权资本经济寿命较短,公司对权资本商业化运营的难度较大,若让接受权出资的公司承担该风险,明显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公平。又由于新修订的取消了要求以权出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亦即在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只要其他股东认可即可申请注册登记。
入股
一、权出资主体资格审查。
1,根据我国《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规定,发明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实质审查/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权/实用新型权或者外观设计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证书,个人专利入股交税,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权/实用新型权和外观设计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方可要求权出资方提供权属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很新交纳年费凭证等文件,以确定其用于出资的权归其所有。一般情况下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但是,证书是根据登记簿颁发,在发生权主体变更时只对底簿进行更改,仅仅依据证书认定权主体风险较大。故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在审查证书的同时,也通过国家1知识产权局局对权人资格做进一步的审查。

入股
一、订立严密的权出资协议。
1.明确约定权出资所占的比例及相应的分红条款,公司接受权出资,往往依赖的是评估机构对权出资进行的权价值的评估结果,然而在大多数权出资项目中,权出资所预期的效益和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因此,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在明确约定权出资所占的比例的前提下,设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调整的条款,以免出资权人的因各种影响而使其价值大幅度降低,但却须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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