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股
一,权出资客体资格审查。|
1.权的转让分为权所有权的转让、权使用权的转让和申请权的转让,其出资类型也分为权所有权出资,个人专利入股交税,使用权出资与申请权出资。权人以何种形式的权出资,该出资标的是否符合公司1法对出资标的物适格性的要求,是其他非技术出资人商讨合作设立公司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关于权使用权和申请权的出资是否可行,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但从设立公司的角度出发,建议以权所有权出资是为保险;

权入股流程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权转移手续。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在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
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1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1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1法》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对出资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很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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