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权出资主体资格审查。
若出资人为个人,应审查权人是否为职务发明人,委托发明人或者合资开发发明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技术是职务发明,发明专利入股,委托发明,还是合作开发,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我国《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故建议在权出资人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要求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入股
一,订立严密的权出资协议。
1,在签署权出资协议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权名称,号,附带技术资料,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关于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的时间。新修订的《公司1法》不再要求公司注册成立时必须实际缴付出资,认缴资本改革制度使出资人获得了与货币出资人相同的后续出资权,权只需确认将特定的权用于出资后就可获得股东的身份,权转移登记手续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后续办理。因此,建议在完成权权利的有效让渡前,非技术出资一方应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入股:
1.权入股需要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
以权入股是可行的,但要完成价值评估,订立相应的合同并到局办理变更等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如此才算是一个完整的权入股。
2.权入股的股东所占公司地位。
我国原有的《公司1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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