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十条 气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试验所用的气体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不和无毒的气体;
(二) 严禁使试验温度接近金属的脆性转变温度;
(三) 试验时装有超压泄放装置,金属阀门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取证代理,其设定压力不得高于 1.1 倍试验压力或者试验压力加 0.34MPa(取其较低值);
(四) 承受内压钢管以及有色金属管道的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 1.15 倍;
(五) 试验前必须用试验气体进行预试验,试验压力为 0.2MPa;
(六) 试验时,应当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 50%时,如未发现异常或泄漏现象,继续按试验压力的 10%逐级升压,直至试验压力,金属阀门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然后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进行检查,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
第九十一条 液压-气压试验应当满足第八十八条的要求,并且被液体充填部分管道的压力应当不大于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现场条件不允许使用液体或者气体进行耐压试验的管道,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替代性试验。替代性试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要求:
(一) 凡未经过液压或者气压试验的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包括制造管道和管件的焊接接头、纵向焊接接头以及螺旋焊焊接接头均进行 100%的渗透检测或者 100% 超声检测合格,邢台金属阀门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他未包括的焊接接头进行 100%的渗透检测或者磁粉检测合格;
(二) 按照 GB/T20801 的规定进行管道系统的柔性分析;
(三) 管道系统采用敏感气体或者浸入液体方法进行泄漏试验,试验要求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四条 管道耐压试验合格后,应当按照 GB/T20801 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吹扫或者清洗,吹扫时应当设置禁区。清洗排放的污水和废液不得污染环境,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管道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合格,方可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管道的防腐、绝热、标记,进行竣工验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E2.2.9 元件组合装置(注E-4)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注E-5)。
注E-4: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
注E-5: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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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4 无损检测现场抽查(B 类)
埋弧焊钢管监检时,每批次至少现场抽查 1 根钢管的无损检测过程,检查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
A2.9 热处理
(1)抽查热处理设备用测温记录仪表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要求(B 类);
(2)抽查热处理记录、报告曲线、硬度检测报告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热处理工艺文件的要求(C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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