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壹章 总 则
第壹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苏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yl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辐射安全许可证年检,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个人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是什么?
用辐射工作人员个人佩带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性核素种类和活度所作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进行的分析和解释。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对主要受照射的或组织所接受的平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做出估算,进而限制工作人员个人接受的剂量,并且证明工作人员接受的剂量是符合有关的。附加目的是提供工作人员所受剂量趋势和工作场所条件以及有关事故照射的资料。
什么人需要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医院按照《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医院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剂量计由科主任专管,负责发放和收集;
(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长不应超过90天;
(三)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四)允许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其它工业、农业、科研等活动中需接触射线照射的人员,如站、工业探伤、核仪表、辐照加工、集装箱检查系统工作人员等。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代办,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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