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坏交通设施罪
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17条、19条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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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分类
根据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况,道路上必要时应设置人行跨路桥(包括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1. 人行跨路桥
2. 栅栏
汽车因失误而驶出路外,以此来保护行人、住宅、构造物等,其次也能诱导司机视线。同时,也用它来阻止行人横过道路,能使行人和自行车与汽车分开,起保护作用。 防护栅栏有护栏、护索、桁构及管等多种形式,护栅形式的选择应与环境协调并考虑其功能,仅为阻止行人的目的、栅栏可选用管、网锁链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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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发展机制仍不够健全,但各地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热情日渐高涨。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心城市不断在向周边辐射,轨道交通建设的紧迫性也在增加。为缓解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困境,已大力号召外资和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建设领域。外资主要以设备供应和技术提供的方式活动于轨道交通建设领域,民营资本则因投资额过大而暂时难以介入。随着中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外围转移速度的增加,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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