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单位外,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检测报告,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1)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等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辐射性能和防护检测业务概况
该业务主要针对机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和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如电子直线、PET-CT、SPECT-CT、CT、DSA、CR、DR、机、X射线设备等诊疗设备,让机构了解所使用诊疗设备的相关性能,保护受检者和工作人员免受不必要的照射,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提供技术依据。同时可承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性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如工业探伤、辐照加工、性同位素、测井、运行,人体、行李包、车辆和集装箱检查系统,以及其他含源仪表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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