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一些程序做了要求,其中规定了变更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的变更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时限等。对于不予变更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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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行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时候,要求会更加的严格,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证有效期满发证的信息吧: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在综合评定后,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重新发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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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顺利的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很多的细节需要大家注意,下面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点,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制样品一定提前送检,许可证审核现场需要查看试制样品的检验报告,所以一定提前送样,以保证审核现场有一份合格的检测报告。发证的检测报告要比平时型式检验送检项目多一些,可以参考旧版的许可证审核细则,同时也要充分与检测公司沟通(要选有CNAS认证的、信得过的检测公司),他们经验丰富,会在检测项目等相关方面给一定指导。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是申请分装资质的许可,也要送检全部项目,也要具备分装产品类型所需要的出厂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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