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权出资主体资格审查。
若出资人为个人,应审查权人是否为职务发明人,委托发明人或者合资开发发明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技术是职务发明,委托发明,还是合作开发,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我国《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故建议在权出资人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要求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在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
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1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1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1法》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对出资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很高可达到70%,专利入股协议,可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摊销是以其法定年限直线摊销,但的收益期是以其剩余经济寿命计算的,致使收益与摊销往往不是对应产生。的收益计算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要通过折现计算。计算使用的折现率一般决定于的安全利率和风险报酬率。收益的风险来自技术、资金、经营和市场等风险因素,摊销只考虑摊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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