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等程序来完成。


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形成的差异。
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有时是因为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造成的。所谓笔迹特征的限制,欠条笔迹鉴定费用,是指笔迹特征在反映书写习惯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任何一个笔迹特征都不可能完全、充分的展现书写人的全部书写习惯。这也是为什么在鉴定工作中对检材的数量和质量有一个限度要求的原因。有人宣称通过一个笔画就能鉴定是否某人所写显然是不严肃的。尤其是在检材的数量少,并且其笔迹特征的质量不高、数量也不多的情况下,这种差异便表现得十分明显。


在审判实践中,安徽笔迹鉴定,我们不时遇到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申请笔迹鉴定,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且双方均不申请笔迹鉴定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一致意见认为应当进行笔迹鉴定。但对笔迹鉴定的申请应由谁来提出,笔迹鉴定怎么做,鉴定费用应由谁来预交,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认为,应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由对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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