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38.3试验内容
试验T.8强制放电(38.3.4.8)
A. 测试对象:表1或表2对应编号的样品;
B. 试验前测量电压并记录;
C. 电池在环境温度下与12V直流电源串联连接,以电池制造商规定的MAX持续放电电流作为初始电流强制放电。将一个大小和功率合适的电阻负载与被检电池以及直流电源串联以获得规定的放电电流。每个电池强制放电的时间(小时)等于其额定容量除以起始试验电流(安培)。
记录放电电流和强制放电后的电池电压。
强制放电结束后观察被检电池7 天。
D. 判定要求:电池无解体、无起火,江苏电池检测,即符合这一要求。
GB/T 31467-2023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包和系统电性能试验方法
基本性能测试:外观、极性、质量和外形尺寸、容量和能量、功率和内阻、无负载容量损失、高低温启动功率、能量效率、能量密度、充电性能、工况放电。
测试目标环境温度改变时,电池检测标准,在进行测试前试验对象应完成环境适应过程:如果在1h内没有主动冷却且电池单体温度与目标温度之间的差值不超过2℃,则完成环境适应。
电池包或系统由于某些原因(如尺寸或质量)不适合进行某些测试,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用电池包或系统的子系统代替作为试验对象,电池检测方法,进行全部或部分试验。作为试验对象的子系统应包含和整车要求相关的所有部分(如连接部件或保护部件等)
测试过程中,为了电池包或系统的内部反应及温度的平衡,蓄电池检测仪器,某些测试步骤之间需要静置一定的时间,静置时电池包或系统的低压电控单元正常工作,如电池电子部件和BCU等。
碱性蓄电池及蓄电池组
EN 62133:2013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安全要求
IEC 62133:2012
EN 62133:2013
JIS C 8712:2015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安全要求
二次电池
IEC 62133:2012便携式密封二次电池芯及电池(包含碱性及非酸性电解液电池)的安全标准
JIS C 8712:2006用于便携设备的含碱性或非酸性电解液的二次电芯或电池-安全要求
IEC 61959:2004含碱性或非酸性电解液的二次电芯或电池-机械性能要求
GB/T 28163-2011 (IEC 61959:2004,IDT)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及蓄电池组 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机械试验
GB/T 28164-2011 (IEC 62133:2002,IDT)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安全性要求
CQC 3306-2013《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认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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