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
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防护检测的目的是了解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防护情况,发现存在的辐射安全隐患,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
检测周期
▲放射诊疗设备新安装、重大维修后机房进行验收检测;
▲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年一次状态检测。
4、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卓然辐射检测-放射防护控制评价流程:
业务委托→拟订检测与评价方案→方案内审→现场检测→编制评价报告→内部评审→评审并修改→提交报告。
5、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通过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剂量监测,以便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为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依据。
检测标准
GBZ 128-2019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检测周期
至少每季度(3个月)送检一次
个人剂量监测周期长不超过多长时间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三是许可分类不同。辐射安全许可将许可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三类,同时在许可种类的基础上再细分许可范围,许可范围分别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而放射诊疗许可分为放射、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管理。
五是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不同。放射诊疗许可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按放射、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分别有执业相关要求,同时要取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辐射安全许可对从业人员按照X射线诊断与介入放射学,放射,核医学,核子仪,放射性测井,X射线探伤,γ射线探伤,电子辐照,γ辐照,环境辐射检测机构,辐射安全管理,科研、生产及其他共十一类进行分别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辐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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