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内容应向原许可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许可应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相应核查。符合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编号、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生产场所时,如新的生产场所不属于原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许可注销原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后续管理
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非终点,后续管理同样重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查自纠,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可靠。同时,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此外,还需关注政策法规的更新,确保生产活动始终符合新要求。通过严格的后续管理,企业能够持续保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赢得消费者的长期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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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许可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