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基本要求
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 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门批准。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6.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 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 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一般天气条件下,暂存库上午通风2小时,下午通风1.5小时,确保库内通风良好。暂存库内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消防器材不得遮拦、挪位,安环部负责每月检查一次。暂存间内严禁动用明火,若因维修等确需使用明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设施维修、环境清扫、装卸危险物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等材质工具。机动车辆进厂区需安装阻火器,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在暂存间周围停放、修理机动车。暂存间内的电线和电器设备必修按设计规范安装使用,不准乱接乱拉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车间每季度对暂存库进行用电线路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仓管应每日检查库存物品的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人员离岗要关门,暂存库的下排窗户关闭,上排窗户应打开,下班前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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