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关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欧盟等发达国家制定碳关税技术标准并积极推动碳关税的立法和征收,其本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的碳减排进程将产生一定的影响。碳关税概念的提出与《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直接相关,cbam碳关税价格,碳关税是指根据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针对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总量而采取的一种边境税调整措施。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他未征收碳税、能源税或者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碳关税cbam认证要求规范,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边境调节税。
2023年7月13日,CBAM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2023/956号条例《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的过渡期报告细则》(修订版),该条例规定了CBAM在过渡期间的实施细则。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欧盟进口商需要报告钢铁、铝、化肥、水泥、氢、电力行业的产品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意味着国内出口企业急需摸清自身产品生产过程的碳排放,以面对进口商的要求,增强自身的产品竞争力。
申报CBAM碳关税认证交易规则要求cbam

CBAM碳关税申报覆盖行业产品排放量交易规则要求:
(1)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cbam,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回购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cbam碳关税实施时间,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3。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1日前清零;
(3)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数据,则进口商(即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5倍缴纳罚款;
(4)二次交易。政策中提出,应允许经授权申报人转售一部分多余的证书,但暂未明确对应交易规则。

正式实施阶段从2026年1月1日开始,CBAM授权申报人(即欧盟成员国进口商)需提交CBAM申报并清缴CBAM证书,开始支付CBAM费用。
正式实施阶段,CBAM授权申报人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在CBAM注册系统中提交上一日历年的CBAM申报。次申报时间为2027年,对应履约年度为2026年。
CBAM申报需包含以下内容:
前一年进口的每种产品的总数量;
进口产品的总碳排放量;
应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对应前述总碳排放量,其中已扣除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以及为反映免费分配ETS配额而作出的必要调整;
由认证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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