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毁损、无法辨认的,应当向原许可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声明作废满15日后,向原许可提出补发申请。许可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
申请人向许可申请补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企业在媒体或许可机构上刊登的遗失并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材料;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作用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管,对保障化妆品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监管部门通过定期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确保持证企业严格遵守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
对不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也促进了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推动了整个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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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