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05月10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签署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于5月17日正式生效。现所有出口至欧盟的相关产品都需要填报其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过渡期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结束于2025年底。从2026年01月01日开始,CBAM将执行,届时将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发电和氢等六大行业。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向企业征收税费,该法案的实施有助于欧盟恢复经济并抢占全球气候治理的话语权及“碳排放”权的定价权,cbam碳关税填报,以防止欧盟内部企业向排放成本更低的国家进行转移,从而避免“碳泄露”。
CBAM碳关税对适用行业温室排放要求cbam

碳关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欧盟等发达国家制定碳关税技术标准并积极推动碳关税的立法和征收,其本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的碳减排进程将产生一定的影响。碳关税概念的提出与《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直接相关,碳关税是指根据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针对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总量而采取的一种边境税调整措施。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他未征收碳税、能源税或者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碳关税cbam填报,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边境调节税。
2023年7月13日,CBAM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2023/956号条例《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的过渡期报告细则》(修订版),该条例规定了CBAM在过渡期间的实施细则。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欧盟进口商需要报告钢铁、铝、化肥、水泥、氢、电力行业的产品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意味着国内出口企业急需摸清自身产品生产过程的碳排放,以面对进口商的要求,增强自身的产品竞争力。

正式实施阶段从2026年1月1日开始,CBAM授权申报人(即欧盟成员国进口商)需提交CBAM申报并清缴CBAM证书,开始支付CBAM费用。
正式实施阶段,cbam,CBAM授权申报人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在CBAM注册系统中提交上一日历年的CBAM申报。次申报时间为2027年,碳关税cbam规则,对应履约年度为2026年。
CBAM申报需包含以下内容:
前一年进口的每种产品的总数量;
进口产品的总碳排放量;
应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对应前述总碳排放量,其中已扣除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以及为反映免费分配ETS配额而作出的必要调整;
由认证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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