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CBAM覆盖的碳排放指的不是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现阶段CBAM对碳排放的定义与欧盟ETS保持一致,即使用“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概念,cbam碳关税价格,与产品层面的生命周期碳足迹概念有较大差异。CBAM的“直接排放”指的是生产者能直接控制的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碳关税cbam规则,“间接排放”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的碳排放。而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的定义包括上游、运输、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的碳排放,覆盖范围大于CBAM的直接排放加间接排放。
现阶段CBAM对于钢铁、铝和氢三类产品仅覆盖直接排放,欧盟cbam碳关税,水泥、电力和化肥则覆盖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确认生产过程和输入材料(前体)的系统边界、排放因子、具体装置的实际排放值和缺省值,以及对应的各产品分属信息(例如,什么产品什么生产流程的排放因子、排放值)、明确排放值、缺省值、排放因子等数据测量方法或者出处。
随着时间的推移,CBAM的逐步实施将使欧盟和非欧盟企业以及公共当局能够进行谨慎、可预测和相称的过渡。在此期间,新规定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商只需报告其进口产品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直接和间接排放量),无需进行任何财务支付或调整。该协议预计,根据同时定义的方法,某些行业(水泥和化肥)的过渡期过后,间接排放将被纳入范围。这个过渡期的目标是作为所有利益相关者(进口商、生产商和当局)的试点和学习期,并收集有关隐含排放的有用信息,以完善终时期的方法。
申报CBAM碳关税认证交易规则要求cbam

CBAM碳关税申报覆盖行业产品排放量交易规则要求:
(1)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回购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3。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1日前清零;
(3)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数据,则进口商(即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5倍缴纳罚款;
(4)二次交易。政策中提出,应允许经授权申报人转售一部分多余的证书,但暂未明确对应交易规则。

作为全球首个碳关税制度,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即将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持续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碳关税”,并在2034年之前实施。
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进口商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CBAM登记处履行申报义务,披露上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所含的温室气体,并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货物仅可由授权的CBAM申报人进口到欧盟。CBAM以欧盟进口申报人为其管理对象,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第三国经营者决策及合规行为。
虽由进口商提供报告,但需生产企业填写标准的电子数据模板,向其提供工厂信息、工序和工艺路径、工厂的总排放量和分摊到产品的排放量等
cbam碳关税价格-验厂之家(在线咨询)-cbam由东莞验厂之家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东莞验厂之家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教育、培训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