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条文说明】
9.3.14 国内外均有不少因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因可燃而致火灾蔓延,GXF-C斜流风机,造成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案例,故本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本条规定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考虑了我国有关防火分隔的具体要求及应用实例,斜流风机,如一些大空间民用或工业生产场所。设计要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其发烟性能和热解产物的毒性。


服务于甲、乙类厂房的送风装置与排风装置应分别安置在独立的通风机房内,同时,排风设备必须与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隔离开来,GXF-7C斜流风机,不得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在民用建筑中,对于那些可能含有或危险物质的房间,GXF-B斜流风机,必须配备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并且严禁循环使用这些房间的空气。
在民用建筑中,若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则水平排风管的全长应沿着气流方向呈向上坡度进行敷设,以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9.1.6 可燃气体管道以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均不得穿越通风机房,并且必须确保它们与通风管道的外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紧贴敷设。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条文说明】
9.3.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所指锅炉房包括燃油、燃气的热水、蒸汽锅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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