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甲、乙、丙类厂房内,送风和排风管道应分层布置。若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时设置了防火阀,则各层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共用同一送风系统。
9.3.4 在空气中含有、危险物质的房间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来构建送、排风系统。然而,XHBQ新风换气机,如果送风机被安置在独立分隔的通风机房内,并且送风干管上配备了防止回流设施,那么可以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 在存在可燃粉尘或纤维的厂房内,应确保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不超过82.5℃。而对于输煤廊,其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则应控制在130℃以内。
9.2.2 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全热新风换气机,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进行供暖。
9.2.3 以下类型的厂房应采用非循环式热风供暖系统:
9.2.3 以下厂房推荐使用非循环式热风供暖系统:
那些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散发出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的厂房,若这些物质与供暖管道或散热器表面接触后可能引发燃烧,则应选用此系统。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机房内,XH新风换气机,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机房面积:一台风机宜控制在15m2,两台风机宜控制在25m2以下】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遂宁新风换气机,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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