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终结或医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鉴定,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提出申请:1、医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留薪期鉴定确认,十级工伤鉴定,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个人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单位申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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