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2.2.1.1.2 技术人员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B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E2.2.1.1.3 无损检测人员
级许可制造单位,Ⅱ级涡流(或者漏磁)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咨询,Ⅱ级超声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当保证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满足许可范围产品标准规定的无损检测项目要求,并且制造过程中每班每个无损检测岗位应当有Ⅱ级人员至少1人。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附录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A1通用要求
A1.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按照本规则 1.2.1 条的规定。
A1.2监检方式
(1)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2)元件组合装置,一般产品按照订货合同采用逐台监检方式;对于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可以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A1.3产品组批
(1)埋弧焊钢管,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咨询,同机组、同牌号、同外径、同壁厚、同工艺、生产周期不超过7 天、数量不超过 200 根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根;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安全性能如果出现 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2)聚乙烯管,同一混配料、同一设备和工艺并且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管材,生产周期不超过 10 天、数量不超过 200 吨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吨;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 安全性能如果出现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3)元件组合装置,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北京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可以为一批。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E2.2.1 无缝钢管
E2.2.1.1 人员
E2.2.1.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无缝钢管制造相关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无缝钢管制造相关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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