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取得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注C-1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具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安全检查的场地,安全检查场地应当设置在充装站区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咨询,并且有必要的维修、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
(3)具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
(4)充装场地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者设有足够能力的换气通风装置,威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以避免形成危险的性混合物或者毒性气体,出现富氧或者缺氧等环境;根据充装气体的危险特性,还需要增加如充装场地环境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
(5)设置安全出口,周围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罐体或者气瓶、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阀门、管路、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部件总装(或者落成)的工装和装备;
(2)铁路罐车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铁道线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代办咨询,同时具有转向架制造、制动及车钩缓冲装置、整车落成必需的相应工装及设备;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门的端框制作工装和框架总装胎架,以及能满足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的强度试验[于船舶运输条件下的集装箱所需的试验除外,内部纵向栓固试验(动态)可以外委]要求的试验场地、工装和设施;
(3)有罐体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罐体整体焊后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4)有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工艺要求的,还应当具有满足相关工艺要求的气体置换处理设备或者抽真空设备;
(5)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和无损检测场地、工装和设施以及称重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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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7 充装单位体系要求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等的充装体系。
C3.7.1 充装要素控制程序
充装单位应当编制并且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包括充装设备及充装工艺装备)控制、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管理、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和质量服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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