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方式——品牌授权
香港公司对大陆公司授权(前提是在大陆有公司),由大陆公司全权处理香港公司各项业务。
当然有的需求是做“品牌包装”,注册香港公司以后,以香港公司名义在香港注册商标,再在大陆注册同样的商标,对外以“香港品牌”作为宣传。
有的则是以香港公司授权(监制)的方式,把公司名称印到产品包装上。例如:香港XXX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监制);XXX公司生产。
第二种方式——成立外资公司
成立外资公司的做法是,将香港公司作为境外公司,回大陆投资。
首先需要对香港公司注册资料进行全套公证,再到当地外经贸委进行立项审批,进行验资(以外汇的形式把投资款打入银行账户),后是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三种方式——成立办事处
在大陆成立办事处,办事处只能作为一个沟通、宣传、联络的渠道,不能用于实际业务的经营。如果香港公司在大陆只是联络客户或供应商,那么在大陆注册一个办事处即可。

香港税务局对欠税处理、注册香港公司做账报税、注册日本公司

香港税局对欠税处理
税款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限定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付。如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欠缴,所有未缴的税款,当被作为欠税,税务局会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税收和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追收过期未缴税款。
税务局采取的追税措施
对逾期未缴交的税款征收附加费
若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 5 ﹪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税务局就在缴税日期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 5 ﹪附加费)再加征 10 ﹪的附加费。
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僱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就税款申索作出的回应有关判定债项利息的资料向区域法庭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而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庭申请阻止离境指示阻止该纳税人离开香港。






1、规避贸易风险:防止贸易信息被剽窃,避免出口收汇被占用,便于国际贸易单证结算;
2、外汇资金调拨自如,无外汇管制,便于收付国内外佣金、预付货款,进口付汇、开立或转让;
3、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加速资金回笼;
4、财务运作,合理;
5、不动用资金安全赚取进出口中间商利润;
6、无须投入注册资金,注册手续更便捷,注册费用及每年运作费用少,无经营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外汇收付更为自由;
7、提高企业度和国际地位,获得国际信用及,以开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