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十条 不合格焊接接头的返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返修前进行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提出相应的返修措施;
(二) 补焊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合格焊工施焊;
(三) 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 2 次时,必须考虑对焊接工艺的调整,重新制定返修措施,经施焊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返修;
(四) 返修后按照原规定的检验方法重新检验,并且连同返修以及检验记录(明确返修次数、部位、返修后的无损检测结果)一并记入技术文件和资料中提交给使用单位;
(五)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管道,必须在热处理前进行焊接返修,如果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莱芜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返修后需要再做热处理。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应当有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应标志,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施焊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保管、烘干、清洗、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等仪器仪表,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咨询,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当定期检定和校验,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咨询,否则不得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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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5 涂敷质量(B 类)
审查检验记录,并且按照以下规定检查产品实物的涂敷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1)实施逐批监检的,每批产品至少抽查 1 根(台)进行涂敷质量检查;
(2)实施逐台监检的,逐台进行涂敷质量检查。
A2.16 产品出厂检验
A2.16.1 产品标志(B 类) 按照以下规定检查产品实物标志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1)实施逐批监检的,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认证咨询,每批产品至少抽查 1 根(台)进行标志检查; (2)实施逐台监检的,逐台进行标志检查。
A2.16.2 出厂文件(C 类) 审查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安装)说明书等出厂文件,检查其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交货状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标准、合同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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