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税法
美国税法分为三个层次:一层次是联邦税法;第二层次是州的税法;第三层次是地方税法。这三种税法对外国人在美国境内的收入,规定了各种纳税的条件和税种、税率。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必须交纳他们在美国境内因投资或者贸易所引起的各种税金。
美国联邦税法
美国的联邦税法比较复杂,具有不同的税率和税种,主要取决于该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不同的商业活动。
一、收入的来源
收入的来源是决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是否要纳税,交纳何种税金的首要问题。一般来说,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只需交纳他们在美国境内的营业所得。所谓营业所得大致有以下几种:
(1)利息。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购买美国公司、和个人的stock,Bond等所得的利息,要交纳美国的所得税。该公司在美国境外购买的stock,Bond所获得的利息,不适用美国的税法。
(2)红利。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从美国公司因购买stock所获得的红利,也要交纳所得税。该外国公司发放的红利不受美国税法的管辖。
(3)服务收入。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必须交纳美国的税金。
(4)租金和稿费等收入。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因出租房屋、设备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所获得的租金、稿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收入,应该交纳美国的税金。
(5)不动产。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出售他们在美国境内所拥有的不动产、stock,必须在美国交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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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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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的经济:
纽约州年GDP约为6,685亿美元(仅次于加州),约占美国年生产毛额之8%(纽约州人口占美国7%),劳动人口为895.7万,其中非农业劳动人口约为873万人,失业率为4.3% (2001年4月),如果将纽约州视为一个国家,可排名世界0大经济体。
根据2001年财富杂志统计,全美500大公司其总部设在纽约州者有55家,其中总部设在纽约市者40家。
纽约市是世界金融中心,纽约证券每日交易金额达1兆美元以上,约占美国金融交易额之85%。
2000年纽约州平均国民所得约为34,946美元,居美国第五位(次于康乃迪克州、哥伦比亚特区、新泽西州、马萨诸塞州)。
纽约州的投资主管机构:
纽约州经济发展厅 Empire State Development, 位于纽约市,另在纽约州设有10个分处,在伦敦、法兰克福,多伦多,蒙特利尔,日本设有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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