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税法
美国税法分为三个层次:一层次是联邦税法;第二层次是州的税法;第三层次是地方税法。这三种税法对外国人在美国境内的收入,规定了各种纳税的条件和税种、税率。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必须交纳他们在美国境内因投资或者贸易所引起的各种税金。
美国联邦税法
美国的联邦税法比较复杂,具有不同的税率和税种,主要取决于该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不同的商业活动。
一、收入的来源
收入的来源是决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是否要纳税,交纳何种税金的首要问题。一般来说,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只需交纳他们在美国境内的营业所得。所谓营业所得大致有以下几种:
(1)利息。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购买美国公司、和个人的stock,Bond等所得的利息,要交纳美国的所得税。该公司在美国境外购买的stock,Bond所获得的利息,不适用美国的税法。
(2)红利。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从美国公司因购买stock所获得的红利,也要交纳所得税。该外国公司发放的红利不受美国税法的管辖。
(3)服务收入。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必须交纳美国的税金。
(4)租金和稿费等收入。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因出租房屋、设备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所获得的租金、稿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收入,应该交纳美国的税金。
(5)不动产。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出售他们在美国境内所拥有的不动产、stock,必须在美国交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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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报税。根据什么条款交税?
什么是双重课税,瑞成详解:
瑞成会计告诉您:当两个或以上的税务管辖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权并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本地居民只须就源自本地的收入 / 利润缴税,而源自本土以外的收入 / 利润,则无须交税。因此,本地居民就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
许多国家虽然会对其居民作征税,但如该国家的居民在香港或其他国家经营业务,并已就其从香港或其他国赚取的收入 / 利润而在香港或其他国缴纳税款,该国家亦会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若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须在香港课税,但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香港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可获准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一般不会有收入被双重课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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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法
英国在1965年开始引入公司所得税时,英国居民个人股东的税收抵免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相联系,
1979~1986年,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0%,居民股东的抵免额为股利净额的3/7或股利总额的30%。
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调整为股利净额的2/8或股利总额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必须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税低税率为20%时的比例)预付公司税,该预付的公司税可在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掉。公司后应纳的公司税称为主体公司税,预付公司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只是公司税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数英国公司的财务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结束,公司所得税税款大多集中在这两个时期缴纳,预付公司税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平衡和稳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较大的利润分配,其预付公司税可能超出主体公司税,还会引起扣除的结转问题。为避免税收为负数。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国废止了预付公司税,同时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净额的1/9或股利总额的10%。